“五不予”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含义:
环境保护方面的“五不予”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审批的情形。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五不予”
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个人建房规划管控中的“五不予”
已通过市政府批准城市综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范围内(含市政府已批准实施方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已下达土地调查通知的用地范围内,自下达通知之日起三年内;
已列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的用地范围内;
已评估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用地范围内,通过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审批的情形。
耕地用途管制中的“五不予”
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