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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隐形毒刺藏烟弹 法槌重击护青春 依托咪酯电子烟涉毒案警示录

更新时间:2025-04-17 08:58:00

近年来,随着电子烟逐渐流行,一些类似电子烟的"上头电子烟"悄然成为新的涉毒工具。这种"上头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不易区分,但犯罪分子在电子烟油中添加了合成大麻素或"依托咪酯"等成分,实际上它们都是新型毒品。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人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4年2月22日,以单价400元的价格预售给赵某(已行政处罚)8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并于当日通过微信收取赵某合计3200元预付款,后于2024年3月分三次将8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在吉林市昌邑区某台球厅等处交给赵某。

2023年10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对依托咪酯进行管制。

被告人沙某某为非法牟利,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给他人吸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属贩卖其他少量毒品,该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依托咪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在医疗上主要有水剂和乳剂两种剂型。对中枢神经系统有较强的抑制作用等特点,主要适用于全麻诱导,也可用于短时手术麻醉。

依托咪酯电子烟的伪装性、迷惑性大,青少年是易受侵害群体,与合成毒品相比,成瘾人群的平均年龄更低。和其他毒品相比,依托咪酯对大脑和神经系统的危害性更大,吸食者极易形成依赖。吸食后会出现恶心、呕吐、头晕、视力模糊、口齿不清、手抖、乏力、易怒、记忆空白等症状。长期大量滥用会出现脾气暴躁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一旦超出身体耐受范围,甚至会造成死亡。

来源: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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