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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上写离职原因会侵犯平等就业权吗?

更新时间:2025-03-31 16:42:00

换工作时,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上一家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方便加深对求职者工作经历的了解。离职证明到底是什么?若用人单位在上面注明“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是否合理,会侵犯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吗?

“我马上要入职新公司了,但上一家公司还不给我开离职证明,到时候会不会影响我顺利入职啊?”这样的疑问,经常存在于换新工作的求职者心中,尤其是与上家单位并非“和平分手”的职工而言。那么,离职证明到底是什么东西?

记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是大家俗称的离职证明。员工离职后持该证明去下家单位入职,以便下家单位能够准确清晰地了解到该员工在上家单位的相关信息,甚至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之一。如果是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持此证明去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有人认为,从法律层面上讲,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案例表明,因原公司拒不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求职者无法按照计划及时入职下一家公司的,劳动仲裁以及法院都支持了该求职者对于原公司因未出具离职证明而产生的损失。

不过,除了原公司拒绝配合出具离职证明之外,有关离职证明合规做法的另一个明显争议是:离职证明上应该注明离职原因吗?有此争议,一方面是由于有人认为若原公司“使坏”在离职证明上故意抹黑自己,将会影响自己的下一份工作或者在新公司的形象,因此不支持由原公司来注明离职原因。还有人表示,即使并非原公司故意抹黑,但若离职原因过错在于自己,注明得太直白也不利于自己后续职业发展。总之,持“反对票”的人,多数是考虑到在离职证明上注明离职原因或将影响自己后续找工作时的平等就业权。

不过,记者发现,广东地方立法对此其实早已明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于2002年颁布,2013年11月修正时就在条例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此后条例又进行了两次修正,2025年1月12日修订版中做了如下规定: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报 朱兰英)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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