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离婚需要以下手续: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结婚档案)、离婚协议书(可带可不带),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
材料初审无误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申请的,不予受理。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第二天开始计算30天(期间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后第一天为冷静期最后一天)。
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明向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30天(期间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后的第一天为审查登记的最后一天)。
30天内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结婚档案)、离婚协议书、每人2张2寸近期单人半身免冠同版彩色证件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30天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建议:
离婚协议书是必备材料,建议提前准备好,并确保内容规范,避免现场修改。
冷静期内,双方应保持沟通,避免冲动行为,确保协议离婚顺利进行。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可能不予受理,需按要求补充或修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