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1-08 12:42:57
商标不符合民法上“物”的定义。民法上的物通常指的是可以被人力控制、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且有体的东西。商标,作为一种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构成,它存在于人的思维或记忆中,不具备物质形态,因此不属于民法上的物。商标专用权虽然是一种权利,但它与民法上的物是不同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