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关于银行假币的处理有以下几点: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累计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非法使用假人民币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钱币数量在400张(枚)以上的,法律规定应当立案追诉。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如果银行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累计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或者非法使用假人民币面额在4000元以上,都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此外,如果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也应予立案追诉。
建议:
银行在收到假币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假币继续流通。
个人在收到假币时,也应及时向银行或公安机关报告,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协助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