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遗属补助标准如下: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每人每年42590元。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每人每年41281元。
解放战争时期:每人每年41161元。
解放后:每人每年41041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9828元。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
每月700元。
60岁以上农村籍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金标准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标准
每人每月540元。
建议:
具体遗属补助金额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定期关注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财政局的最新通知。
对于不同情况的遗属,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补助标准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具体条件进行申请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