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分之十的税点就是 10%。税点,起税点的简称,又称征税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
计算方式如下: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销售收入17%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3%缴纳,应纳税额=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2. 城建税:按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缴纳:税率为增值税的7%;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增值税的5%;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为增值税的1%;
3.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
5.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