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身份。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需要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确保当事人明确了解处罚内容。
告知当事人权利: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将这些内容记入笔录。
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后续管理和审查。
缴纳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在某些情况下,如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开具罚款收据: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申诉和诉讼: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当场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