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中立性:
司法活动必须保持中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确保公正无私地处理案件。
被动性:
司法权行使的前提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主动介入案件,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原则。
权威性:
司法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不得擅自违抗。
独立性:
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保持独立地位。
程序性:
司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处理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合法性: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决定的合法性。
终极性:
司法裁决是最终决定,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当事人必须服从。
多方参与性:
司法活动通常涉及当事人、律师、法官等多方参与,通过控辩审三方展开。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司法活动的基本框架,旨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