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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特点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5-01-13 04:15:01

司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中立性:

司法活动必须保持中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确保公正无私地处理案件。

被动性:

司法权行使的前提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主动介入案件,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原则。

权威性:

司法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不得擅自违抗。

独立性:

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保持独立地位。

程序性:

司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处理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合法性: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决定的合法性。

终极性:

司法裁决是最终决定,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当事人必须服从。

多方参与性:

司法活动通常涉及当事人、律师、法官等多方参与,通过控辩审三方展开。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司法活动的基本框架,旨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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