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选举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贿选:
通过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代表,妨害其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威胁、欺骗:
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伪造选票:
包括候选人授意选举人伪造选票或计票人虚报选票票数,使得某候选人票数增高。
计票不公开透明:
未公开唱票、计票,或选票统计结果未当场公布。
投票人数不达标:
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
违反差额选举原则:
采取等额选举而非差额选举。
选举程序不合规:
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产生,或候选人产生不合法。
其他违法行为:
如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完整的法律文件,项目被确认为违法等。
这些情形一旦被发现或证实,将导致选举结果无效,并可能涉及法律责任。因此,选民和选举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选举法律和程序,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