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确定的,且这一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只有当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法律的认可,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债权人才能考虑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表示,如果债务人没有积极地去追讨他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考虑代位执行。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意味着,债权人需要证明由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他已经遭受了经济损失。
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表示,只有那些可以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才能成为代位执行的标的。
代位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实施。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上述五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点,均不可执行。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代位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接到代位执行申请后,应予审查,并发出履行通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
这些条件确保了代位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严格审查这些条件,以确保代位执行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