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刑事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对逮捕、羁押和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进行检察监督;
对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查。
公益诉讼案件
包括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侵犯妇女儿童权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公益诉讼案件。
民事案件
对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提出意见;
对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其他特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进行监督。
行政案件
对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提出意见;
对涉及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行政案件进行监督。
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