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渠道:
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如果复议后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诉讼渠道
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侵权行为做出公正裁决。
非诉讼渠道
包括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以及其他救济渠道如仲裁救济等。
检察监督
当事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具体条件包括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或裁定有明显错误等。
再次申请再审
如果当事人在再审被驳回后发现了新的证据或事实,且这些新证据或事实足以推翻原审和再审裁判,可以在六个月内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
重新起诉
再审驳回后,如果发现新证据,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但需注意避免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信访申诉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再审裁定的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
社会救助
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以及紧急救助、临时性救助和支持倡导开展社会互助活动等。
这些救济渠道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选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进行申诉或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