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联营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核实当事人主体资格
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但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形式
联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联营合同无效。
合同必备条款
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联营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资本总额、各方出资金额、方式、期限、盈余及亏损分配比例或标准、组织机构及其权限行使、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进行跟踪管理。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合同原件保管
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扬长避短,发挥优势
根据各方在技术、资金、设备、资源及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和劣势情况,选择合适的联营对象,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
联营形式
联营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界线的限制,可以是原材料生产与加工企业之间的联合,也可以是民用与军工企业的联合,或者是工、农、商、贸企业之间的联合,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企业之间的联营等。
联营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松散型的联营、合伙型联营或法人型联营。
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在签订联营合同时,还需要注意执行必要的批准手续,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办理公证或鉴证。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
联营合同的签订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可行性研究分析
在签订合同前,应对联营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互相考察,防止草率签约。
通过以上各项注意事项,可以确保联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联营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