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迁入证明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基础材料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根据迁入地具体要求
住房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以证明申请人在迁入地有合法的居住条件。
学籍证明材料,如学生证、报到证等,如果申请人是从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
接收证明,如工作调动的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如果因结婚迁入。
其他相关证明,如无犯罪记录证明、无上访记录证明等。
特定情况下的额外材料
农业人口迁入需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18周岁以上人口需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毕业分配需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办理流程
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下户,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最后,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上户。
建议:
迁入前,先咨询迁入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具体所需材料,以确保材料齐全,避免多次往返。
准备材料时,确保所有文件均为原件或公证过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