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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可兑付现金 南京房票新政策正式施行

更新时间:2025-04-29 06:54:00

原题:南京房票新政策正式施行

房票可跨区安置,余额可兑付现金。据市建委,《南京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房票办法》)正式印发,有效期从2025年4月22日至2027年4月21日。

今年3月,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就《房票办法》公开征询意见,并对部分意见建议进行采纳。如增加“持票人应当通过‘房帮宁—房票超市’系统使用房票购房”等内容。包括新增“房票样式由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内容。

《房票办法》对房票的用途做了说明,指其为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置本市安置房、商品房、公寓、储藏室、车位、商办等的结算凭证。相比于过去,房票的使用范围做了扩展。

市民拿到房票如何使用呢?根据《房票办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帮宁—房票超市”系统,经各区房产部门审核后的安置房、商品房统一公示,并在系统中开展房源公示、兑换相关工作。这也意味着,没有公示的房源不参与房票安置。办法适用的安置房是全市范围内可用于安置的安置房,商品房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报名参与的房源。

由于房票采用实名制,被征收人拿到电子房票后不得买卖和抵押、质押,其本人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等近亲属可以使用。房票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房票之日起算起。如在有效期内放弃或未使用,按照原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在购房流程上,被征收人通过“房帮宁—房票超市”系统使用房票进行购房。成交价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果房票使用后还有余额,国有土地上征收的,可以向房票管理部门申请兑付现金;集体土地设计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超过90%的,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房票管理部门申请兑付现金。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持房票申购安置房和购买商品房的,可给予购房奖励。其中,申购安置房的,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对购买本市栖霞区孟北、百水和雨花台区绿洲片区市级安置房和其他安置房的,可分别制定购房奖励标准。

在本区购房的,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成本。而跨区购房的,房票安置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房源所属区兑付房票购房奖励。

对于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涉及房票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何钢)

来源: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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