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2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GenSci128片临床试验申请获得批准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一一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金赛药业GenSci128片的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申请获得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GenSci128片
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
受理号:CXHL2500079,CXHL2500080,CXHL2500081
申请人: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结论:同意本品开展临床试验
适应症:携带TP53 Y220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二、药品的其它情况
TP53是人类癌症中最常发生突变的基因。TP53基因编码的p53蛋白作为转录因子,具有抑制肿瘤的功能。TP53基因突变导致p53蛋白失活,是肿瘤发生的关键步骤。其中,TP53 Y220C突变约占TP53突变的1.8%。临床上尚无获批的靶向TP53 Y220C突变的治疗手段。对于标准治疗失败的具有TP53 Y220C突变的患者,仍存在未被满足的医疗需求。
公司GenSci128片属治疗用化药1类新药,是针对TP53 Y220C突变的选择性重激活剂,旨在选择性地与TP53 Y220C突变蛋白的口袋结合,从而恢复TP53 Y220C突变蛋白的正常构象,增加稳定性,恢复转录和抑制肿瘤的功能。临床前数据表明GenSci128片具有较好的疗效和安全性。
GenSci128片具有潜在治疗携带TP53 Y220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的成药性,本次临床试验申请获批可以推动后续该产品临床开发及符合患者的未满足临床需求。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如子公司临床试验申请进展顺利,将有利于公司拓宽业务结构、优化产品结构,并丰富完善战略领域产品线布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的前期研发以及产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本次临床试验进程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2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全部用于后续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0.00元/股。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2024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11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734,6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其中最高成交价为112.2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6.62元/股,合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299,997,006.34元(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