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也称为举证期限,是指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具体来说,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如果当事人在这个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那么将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举证期限的设定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通过要求当事人在庭前提供证据,有助于法院在庭审前固定争议点,明确证据,从而避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所带来的弊端。
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批准。如果法院指定了举证期限,那么该期限通常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且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将责令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不组织质证,或者虽然采纳证据但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或罚款。
综上所述,举证期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要求当事人按时提交证据,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