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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单位可以接收档案

更新时间:2025-01-09 19:39:11

可以接收档案的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各级综合档案馆

依法接收本级以下组织机构的档案:

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机关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部门档案馆

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这些组织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

综合档案馆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这些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建议:

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档案数字化副本的移交有助于提高档案利用的便捷性和效率。

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档案接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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