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释义】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害著作权行为或责令停止侵害邻接权行为的措施。
【管辖】
诉前责令停止侵害著作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著作权侵权案件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在著作权案件中采取诉前 临时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 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地 域管辖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申请知识产权纠纷诉前 行为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 法》第100条、《著作权法》第56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 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 侵犯著作权、妨碍其实现著作权权利的行为,且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 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 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当注意区分“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案由与“因申请诉前 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前者属于非诉程序案件案由, 后者属于一般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在选择适用案由时应当避免产生 混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诉前临 时措施案件,立案部门在进行登记后应当及时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 的业务部门,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并由审判人员协调负责实施保全措施的部门及时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