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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解读系列之第二条

更新时间:2024-07-29 19:32: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二条【限缩了交易习惯的范围】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理解】

上述条款延续了原《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但在原《合同法解释(二)》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排除在交易习惯之外。

《民法典》规定可以适用交易习惯的情形共有14处,主要包括:意思表示的形式(沉默的效力、承诺的方式)、合同内容的补充、法定孳息的归属、从义务的履行、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期限、借款利息的确定等。

【适用建议】

及时保留合同没有约定或与约定不符的实际履约证据,因为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或实际履行情况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下才会适用交易习惯规则,而且主张适用交易习惯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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