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单位的处理方式如下:
保留劳动关系
根据《兵役法》第55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指出,职工应征入伍后,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
停止缴纳社会保险金
单位可以停止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并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金手续。
变更劳动合同条款
单位应联系员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并对其服役期满之后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做出约定。
支付相关待遇
员工在服役期间,单位应发给其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员工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单位应予以协助。
法律支持
如果单位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或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建议单位在员工应征入伍前,详细说明相关政策和待遇,并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以确保服役期间和退役后的顺利过渡。同时,单位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