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方式如下:
缴纳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缴纳。缴纳方式
可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支付到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指定的账户。
罚款上缴:
银行在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场收缴:
在特定情况下(如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如果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请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罚款的缴纳,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滞纳金或其他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