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增资扩股协议的目的是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因此,增资扩股协议应当是目标公司与增资方签订的。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情况是,未将目标公司作为协议主体,而将目标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协议主体。虽然这样不必然影响协议的效力,但可能导致纠纷出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孙宝荣与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那么,到底是否需要将现有股东作为协议主体?可以考虑将全体现有股东作为协议签订主体,以方便证明股东会已同意公司增资的证明以及不参与增资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相关事项,并可使协议相关条款对现有股东具有拘束力。
二、程序方面。主要是关注目标公司内部的增资决议程序。一种情况是,全体股东同意,并签署股东(大)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作为增资扩股协议主体;另一种情况是,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须经股东会决议。若未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即便同意增资的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该增资程序仍存在严重瑕疵。未同意的股东可以主张决议无效、增资无效。注意,增资扩股的新股东对目标公司增资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负有审慎注意和形式审查义务。
三、内容方面。增资协议文本应有的基本条款应包括:1.标的股权及增资价格;2.交割安排;3.股权保值(业绩承诺)及新股东特殊权利安排;4.增资后公司治理约定;5.其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增资计价基准日条款;后续新投资者的准入限制条款;或有负债条款,清晰界定或有负债的定义、处理原则和内容、赔付及担保等内容,以保障增资人利益。
四、增资扩股过程中的税务问题。最常见的问题是不公允增资。个人股东若按公允价格增资扩股,没有稀释股权,则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若低于公允价格增资扩股,存在稀释股权的行为,则增资扩股的股东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多,而不增资股东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少,减少了股权份额,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及2012年4月11日总局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