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抚恤金的发放时间主要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具体而言:
基本发放时间
伤残军人抚恤金的基本发放时间为12个月。
伤残军人去世后,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
特殊情况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并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发放频率
抚恤金的发放时间可能因地区和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有的地方可能按月、按季或按年发放。
例如,鞍山市的伤残抚恤金发放时间已经统一为按季度发放,条件较好的县区如海城、台安等则按月发放。
新条例规定
最新修订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现役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后,从批准当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
综上所述,残疾军人抚恤金的基本发放时间为12个月,若残疾军人去世,其遗属可增发12个月的抚恤金。具体发放频率和方式可能因地区和伤残等级而异,建议关注当地民政部门的通知和公告以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