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纪律监督主要由以下部门负责:
本院纪检部门:
负责指导本院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本院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并受理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上级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可以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纪委: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
纪检监察机关:
对法官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作为司法体系的最高机构,负责监督全国法院系统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级别,对本辖区内的法官行为进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
如司法局等,负责对法官的资格和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检察机关:
检察院有权对法官是否违法办案进行监督,并提起公诉。
法官协会:
虽非官方监督机构,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和评议。
如果需要投诉或举报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上述部门之一反映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