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的管理机构主要分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此外,换届选举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顺利进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该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综上所述,选举的管理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具体职责和权限根据选举层级和地域不同而有所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