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 《合同法》和《民法典》中的概念,具体规定如下:
《合同法》中的定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民法典》中的定义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因此,无论是依据《合同法》还是《民法典》,要约都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要约的发出方称为要约人,接受方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其约束,除非要约被撤回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