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付工资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例如,员工正常工作,但用人单位以经营不善资金无法周转为由拖延支付工资,或仅支付部分。
单方降低劳动报酬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降低了劳动报酬,员工提出过异议,但用人单位未补发。
例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工作表现不佳或公司经营不善等理由,单方通知降低工资,员工提出异议,但用人单位置之不理。
克扣工资
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代扣代缴个税和社保、按生效裁判文书要求代扣抚养费和/或赡养费、依法可以从工资扣除的其他费用)之外克扣劳动者工资。
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因此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中仲裁事由应当包括平常工资发放时间、拖欠工资数额、拖欠工资时间、应当支付的赔偿金等。
例如,公司经营不善或资金链紧张,引起无法及时支付员工工资。
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工资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其他原因
公司内部出现问题,资金链周转不擅,需暂时延发工资。
个人获得收入太高,超出老板预期,不愿及时发放。
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这些事由涵盖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经协商降低工资、克扣工资、拖欠工资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应支付工资而未支付等多种情况。劳动者在申付工资时,应当明确这些事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