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也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以下是一些普通共同诉讼的情形:
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例如,数个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向欠交物业管理费的数个业主提起的交纳管理费的诉讼。
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例如,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公共汽车乘客数人受伤,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
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例如,甲对乙、丙、丁分别提起的关于特定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诉讼。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
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这些情形均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定义和特征,即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适宜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