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在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视为劳动者自动离职:
1.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擅自离职;
2. 劳动者因辞职未获批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
3. 劳动者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
4. 劳动者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
5. 劳动者无故旷工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期限,如连续旷工三天;
6. 劳动者出国逾期未归,且在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自动离职并不存在于法律条文中,而是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内部规定来定义和量化(如旷工天数等)。然而,这些内部规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需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那么这些规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