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通常涉及以下程序:
案件来源与初步调查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
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并经过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移送决定
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如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
批准移送的,应在24小时内将案件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
案件材料移交
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相关材料,如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等。
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公安机关在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法院之间的案件移送
基层人民法院如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可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将侦查完毕的案件和证据材料移交给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并在规定时间内(如一个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在接到检察院的公诉书后,进行审理。
如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以上程序可能因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需要注意的是,移送管辖只能使用一次,如果接受法院认为自己也不具备管辖权,应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