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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计入审限

更新时间:2025-01-13 01:11:27

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包括:

公告期间:

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鉴定期间:

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

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中止审理的时间:

包括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被告人脱逃、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等。

二审开庭审理之前,检察院阅卷的时间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这些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延期,因此不计入法定的审理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照具体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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