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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更新时间:2025-01-13 00:40:51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而非法律行为本身。

居间人在委托人与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居间人仅起到介绍和协助的作用,不参与合同的具体订立过程,也不是委托人或第三方的代理人。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委托人在居间人成功履行其义务后,需要支付约定的报酬给居间人。

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居间人的服务旨在帮助委托人与第三方建立合同关系,其最终目标是促成合同的成立。

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诺成性:

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无需实物交付作为要件。

双务性: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和居间人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居间人有报告义务,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不要式性:居间合同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成立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若约定不明,则遵循交易惯例。

居间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中介人:

中介人(居间人)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而委托人则需支付相应的报酬。

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具有不确定性:

报酬的支付通常取决于居间活动的结果和双方的约定,可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居间合同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居间合同的性质、目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明确这些特征有助于避免纠纷,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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