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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质证

更新时间:2025-01-12 22:57:52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证据通常不需要质证:

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自认的证据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无需质证。

免证事实

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如公证书、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这些由法定机关出具的证据通常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历史事实等,这些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通过质证证明。

推定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如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未提出相反证据的。

已确认的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这些事实无需质证,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这些证据因其特殊性或法律规定,无需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程序,即可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这些证据不需要质证,法官仍然会对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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