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的核心是要把握好违法行为的“可罚”性
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具体规定了立案须符合四个条件。实务中,不要一碰到违法行为就认为要立案,要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核心是该“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应予以处罚,即,符合立案的核心条件是“违法性”和“可罚性”的双重结合。换言之,符合立案条件,该“违法行为”需要同时满足法律法规规章“违则”条款和“罚则”条款才成立。法律“违则”条款一般包括“义务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
二、不予处罚不一定都要立案
按照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对于不予处罚的案件,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审查、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程序进行。但是,从相关法院判例来看,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如果尚未立案,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等能够达到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达到行政监管目的,可以不予立案。
三、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分为立案处罚和不立案处罚
需要立案予以处罚的叫普通程序案件,又叫立案程序案件;不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叫简易处罚案件,又叫当场处罚案件。但是,当场处罚案件不一定非得当场当天处罚,也可以不当场不当天处罚。判断是否符合当场处罚的条件只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政处罚当事人并不只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
还有不明当事人。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具体规定符合立案的四个条件,并不包括有明确的当事人。我们知道,市场监管部门是“管事”的部门,不是“管人”的部门,只要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事项,都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发现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应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管找不找得到当事人,都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必须得管,必须得立案查处。市场监管领域不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其实十分普遍,典型场景如各地高速公路服务区查获的大型冷藏箱式货车运输冷冻鸡肉、猪肉、牛肉等肉制品,有货运车主但是找不到货主而成为“无头案”。因此,需要明确不明当事人案件办理的具体流程和模式可供指导,具体内容可以观看直播。
五、案由名称混乱背后的真相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件案由你真的会写吗?
“某某儿童摄影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某某化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案”
“某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以上这些案由你认为是正确的吗?
案由中的“违法性质”必须与法律中的“罚则”一致才是正确的案由标注方式,如果案由中的“违法性质”只是一种泛指,并没有具体指向具体的法律“罚则”,应是不规范甚至是错误的案由。比如,“某某儿童摄影部发布违法广告案”,此处“违法广告”属于泛指,并没有明确违法性质到底属于违反广告法具体何种类型“违则”并相应有“罚则”的广告发布行为;“某某化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案”,其中“标识不符合规定”不一定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法律只规定了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行为才给予行政处罚;“某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商标法》违则和罚则规定的都是“侵犯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其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商标行政违法并不是“假冒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