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条件是依据合法,方法正确。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最长是15日。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劳动教养的期限是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
收容教育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第2条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企业须注意:
1)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企业是不能够依据行政拘留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对于被采取过行政处罚的职工,如果企业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就需要企业采取一种变通的方式进行处理。比如,单位可以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违反行政管理处罚条例,被采取行政拘留的,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将员工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在实践中仍有一定争议。读者需留意这一点。
2)对于被劳动教养员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企业最好将此条款细化到规章制度中去。
3)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企业员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企业最好将此条款细化到规章制度中去。
参考法规: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例:
2003年1月5日,冯某到石家庄某水泥厂任出纳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05年12月9日,冯某因涉嫌一起团伙盗窃案件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对冯某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冯某所在单位。某水泥厂收到劳教决定后,立即作出辞退冯某的决定,将辞退决定书交由冯某家人签字。后来到劳动教养所在地,委托劳动教养机关将辞退决定书交与冯某书面签收。
2006年年底,冯某劳动教养结束获得自由。出来以后由于工作难找,冯某想回水泥厂工作。某水泥厂不同意继续聘用冯某,人事部门告知冯某称,单位已于一年前对其作出正式辞退决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冯某不能回原单位工作。
冯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其只是受劳动教养,不同于刑事处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上都没有员工被劳动教养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单位不能就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某水泥厂提交了冯某接受辞退决定书的回执,同时答辩称,虽然合同及规章制度中没有劳动教养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解除,对冯某的辞退决定并已通过劳动教养机关转交,且冯某原岗位已安排了其他人员,无法满足冯某的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教事实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冯某承认其被劳动教养事实。作为用人单位,被申诉人某水泥厂作出辞退决定后依法转送与冯某,已履行了法定送达义务,其辞退决定合法,本委予以支持。据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冯某的申诉请求。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劳动教养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本案中,尽管冯某的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可以解除与被劳动教养员工的劳动合同。即使该劳动合同及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劳动教养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以行使解除权。
操作提示:
1)对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的员工行使解除行为时,切忌使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并以此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它们不属于所谓"追究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将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一旦员工出现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时,企业即可依法对该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无须提前通知。
3)企业应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有关文件要存档。
4)企业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让其签字确认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