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残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主管领导组成,负责进行伤残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3. 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其中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4. 法院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如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事务所、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等。
5. 特殊残疾人鉴定机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残疾程度由当地精神卫生保健院负责鉴定;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的残疾程度由当地区医院负责鉴定。
以上信息提供了定残机构的类型和负责部门,具体选择哪个机构进行鉴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鉴定的类型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