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这类人员被明确禁止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这类人员同样被禁止担任公司的监事。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并没有完成清偿的人:
有未清偿巨额债务的人也不符合担任监事的资格。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正在服刑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不能担任监事。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被通缉的人也不具备担任监事的资格。
综上所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均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司监事的资格和信誉,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