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经商的处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警告或记过处分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开除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些处分措施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执行。教师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会严重影响到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损害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因此,建议在职教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