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报会计诬告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书证:
包括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税务申报单等原始财务资料,以及可能存在的虚假记录、伪造单据、篡改数据等不当行为的直接证据。
物证:
比如与会计诬告相关的物品、文件等。
证人证言:
证人的陈述,特别是那些能够直接证明会计诬告行为的证人证言。
受害者叙述:
如果受害者是举报人本人,其叙述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述及辩护: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的陈述和辩护,也可以作为证据。
鉴定结论:
由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特别是关于财务数据真实性的鉴定。
调查记录:
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影音、视频等数字化资料:
任何能够证明会计诬告行为的影音或视频资料。
所有这些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收集证据时,应当确保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在法律程序中有效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