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商标的名称包括以下几类: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这些是商品的基本描述,缺乏独特性,无法区分商品来源。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这些名称仅描述了商品的具体属性,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
与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等相关的名称、标志:
这些名称和标志具有公共属性,不允许被某一主体独占使用,以免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具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不良影响的名称:
这些名称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不符合商标的基本使用要求。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简单、普通的词汇或图案,无法使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包含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这些名称和标志受到法律保护,不允许作为商标使用。
包含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这些名称和标志同样受到法律保护,除非得到相关组织的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
与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这些名称和标志不允许与官方标志混淆,以免误导消费者。
带有“红十字”、“红新月”等名称、标志的名称:
这些名称和标志具有特殊含义,不允许作为商标使用。
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
包括夸大宣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名称等。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避免使用上述名称,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在选择商标名称时,充分考虑其独特性、显著性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因名称问题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或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