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活动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被定义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及以下行为可构成犯罪:
1.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以获得加入资格;
2. 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3. 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4.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5. 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对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会面临以下刑罚:
当行为导致骗取财物,且情节较轻时,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当行为导致骗取财物,且情节严重时,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传销活动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当个人成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并涉及上述行为时,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普通参与者,如果没有参与组织或领导传销活动,一般不会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