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留置是指 经监察机关批准将被调查人留在监察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这一措施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一部分,旨在充分考虑反腐败和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监察留置的适用对象可能是违法违纪的人员,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1.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 被调查人可能逃跑、自杀的。
3. 被调查人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 被调查人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留置措施必须经过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集体研究决定,并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总之,监察留置是一种重要的反腐败手段,通过将被调查人留在监察机关内继续查问,以便更深入地调查和收集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