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主要包括 四大检察:
刑事检察: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以及相关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
民事检察:
即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都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
行政检察:
包括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检察院都可以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检察: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领域,可以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还可以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这些职能共同构成了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旨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