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确保结婚登记在合法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双方均为自愿,没有强迫或干涉。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避免近亲结婚。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均处于单身状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必须本人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确保身体状况适合结婚。
当事人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所需材料
3张2寸双方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如内地居民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特别提示
现役军人需要携带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如果涉及跨省通办,需符合相应的规定和程序。
这些条件均基于《民法典》及相关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